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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免費辦理用戶接管時,住戶如不配合接管,會有什麼後果?

  1. 住戶如於衛工處用戶接管施工後仍未配合接管,依下水道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應自該地區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6個月內,按本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及「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審查及查驗處理原則」,自行委託專業技師配合辦理設計申接,並自行僱用登記合格之承裝商辦理接管施工,完成竣工程序;相關申辦程序可透過本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辦服務(https://service.gov.taipei/),由首頁/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項下辦理申請接管並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衛工處地址:本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聯絡電話:2597-3183轉107~111)。
  2. 若逾期未於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者,將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4點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提醒市民切勿觸法,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