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下水道接管公告地區,防火間隔原有違規建物拆後是否可復舊?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提到,市政府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既有建築物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時,用戶應依規定提供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防火間隔原有違規建物如配合衛工處用戶接管施工及維護所需1.5公尺空間(指住戶自後巷地界線向內預留75公分(淨寬),以便空出後巷背靠雙側2戶合計共1.5公尺空間)需求拆除退縮後就不可以復舊,以做為日後管線清理維護空間之使用,保持污水管線暢通,維護居家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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