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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既有化糞池或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1.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工衛字第1123026050號令修正第五點,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2. 凡建築執照非民國88年2月14日以後領得,且非衛工處辦理廢除既有化糞池者,民眾自行雇工將建築物內部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由衛工處補助部分費用,以減少用戶因壓力管排放污水所生之操作及維護費用。
  3. 依補助要點規定,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過處,辦理申請書審查作業核可後,再行施作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工程。如有申請意願,可逕洽本處林工程司(電話:25973183分機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