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工衛字第1123026050號令修正第五點,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 凡建築執照非民國88年2月14日以後領得,且非衛工處辦理廢除既有化糞池者,民眾自行雇工將建築物內部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由衛工處補助部分費用,以減少用戶因壓力管排放污水所生之操作及維護費用。
- 依補助要點規定,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過處,辦理申請書審查作業核可後,再行施作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工程。如有申請意願,可逕洽本處林工程司(電話:25973183分機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