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九點及附表之「虛擬資產」欄位。
鑑於洗錢防制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均已於一百十三年間修正虛擬資產之用詞及定義,並審酌虛擬資產之存放機構與錢包廠商之概念仍屬有間,其類型亦影響財產申報之查核作業,爰修正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九點第一項有關虛擬資產之定義及所引用法規之名稱,另參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修正第四項有 關存放機構與錢包廠商之定義,並基於查核申報人持有虛擬資產實際狀況之必要性,於第二項增列錢包地址為虛擬資產應申報內容,及增列其定義於第五項;現行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九點第五項至第八項項次依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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